山东学前教育规定:新建居住区必须同步配建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14-02-17 作者 : 伟才教育 浏览次数 : 2828
据悉,《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于2014年1月9日山东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中明确划分了各级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提出按有关规定表彰鼓励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以此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同时也对园务管理、学前教育教职工队伍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建居民区必须同步配建幼儿园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明确提出,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将以政府为主导,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政府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
规定要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查严禁教授小学课程
规定中还强调,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虐待体罚幼儿撤销教师资格
规定还指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而且,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