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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定新小区应配套设置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13-10-18 作者 : 浏览次数 : 3095

   2013年9月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幼儿园建设、教学等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闲置校舍优先办幼儿园

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民办园享“准公办”待遇

截至2012年底,安徽省共有幼儿园5192所,其中公办园占31%,民办园成为安徽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扶持民办园的发展,《草案》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自主定价和手续简化,由举办者按照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幼儿园投资规划、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教师职称评定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同等。